家政服务应纳入特殊行业管理

作者:于立生 2017-07-10 09:41

回头来看,其他职业的职业资格证取消或许确实收到“简政放权”促进就业之效,但保姆职业资格证的取消,却或有矫枉过正之处。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于立生/文 发生在6月22日的杭州保姆纵火案致使雇主母子四人殒命,震惊全国,也把家政服务行业再度推到媒体的聚光灯下;近日《南方都市报》又曝出两起惊魂事件,深圳精神病保姆半夜与雇主抢7个月大孩子并打孩子,保姆传染肺结核给3岁孩子。

深圳保姆夜半惊魂事件发生后,陈姓保姆曾有精神病史是其丈夫和盘托出予以确认的。把一个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带到家中,怎生了得?因其一旦发作,心理状态不稳,情绪难以自控,存在沟通障碍,莫说做家务或照顾人了,自顾且不暇;若没暴力倾向还好,一旦有暴力倾向,就是一颗定时炸弹。

雇请保姆,把一个原本不甚了解的陌生人带入家中,时常出入,于雇主而言,不要说是隐私部分让渡了,就是生命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都部分暴露其眼皮底下。要是遇到好的保姆,勤勉可靠,自是美事;而若遇人不淑,就可能引狼入室。无论杭州保姆纵火案,还是此前广州“蛇蝎毒保姆”何天带先后杀害10名老人案,都是明证。

诸如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14条就规定:“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其实,保姆除了做家务,多见就是照顾小孩、老人,工作性质与之十分接近;甚至7月6日《法制日报》亦有报道,当前一些家政公司也开始进入婴幼儿托管行业。但可惜,目前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保姆却尚无上述同类规定。

当然,也有部分省市如江苏出台了《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其第9条规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疾病的”人员,经营者不得招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但因属于行业协会出台的自律规性定,偏于软约束。

即以深圳精神病保姆夜半惊魂事件为例,陈女士所属家政公司“有福妈妈”深圳公司也曾按程序给她进行完整的体检,但体检服务并不包括检测是否有精神类疾病,公司负责人钟女士还表示:“行业中没有规定说要检查精神类疾病”。至于为什么没包括?其实,是否患有精神类疾病又或有无精神病史,常规体检也是检测不出的。有无精神病史,事实上也就全靠求职者自己填写;陈女士刻意隐瞒了,家政公司及雇主也根本难以查证。这不能不说是个制度漏洞。在招聘保姆时,理应要求其去医院心理门诊做心理测试,查看是否心理、精神异常,从而尽量将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筛查出来,拒于门外。

至于另位保姆把肺结核传染给3岁孩子,问题同样出在入职体检失范。如今,保姆体检诸如冒名顶替、没有指定医院……种种乱象,不一而足,亟待规范。

若干年前,从事保姆职业是需职业资格证的,但2015年人社部决定对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予以废止,营业员、美容美发师、摄影师等90种职业不再需职业资格证,保姆(家政服务员)亦其一。回头来看,其他职业的职业资格证取消或许确实收到“简政放权”促进就业之效,但保姆职业资格证的取消,却或有矫枉过正之处。

这不能不令人审视保姆的职业特性。举其要而言之:一,虽技术门槛较低,但保姆由原本的陌生人进入雇主家庭,关涉雇主一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及隐私等问题,可谓利害攸关;二,保姆所照顾对象多为老人、小孩、病患,属于弱势人群,双方强弱不对等,若保姆侵害其权益很容易得逞;三,保姆工作都是相对短期行为,雇主通常并不长期雇请,这也决定了从事该职业具有高流动性,会接触社会上不特定人群,也就涉及到公众利益。就此而言之,保姆行业已经具有准公共服务行业的特性。《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由此可见,基于保姆行业的准公共服务行业特性,要是对保姆施行职业许可制度,设置一定准入门槛,其实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鉴于当前保姆行业入职门槛过低,行业自律性规定约束力不够,导致乱象纷呈危害雇主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希望今后商务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时,能够加入提高其职业准入门槛的内容,诸如落实保姆体检制度,要求入职前进行心理测试等,以将患传染病、精神病或有精神病史者等等不适合从事保姆的工作的人员排除在外,以保障雇主权益。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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