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鹏:土地背后的治理机制同样关键

作者:朱恒鹏 2017-07-11 10:59

我想现在最关键的其实不是告诉他们私有化很关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起决定性作用,而是需要进一步思考,这套逻辑为什么一直不能彻底落地。

经济观察报 朱恒鹏/评 坦率的讲,刚才听文老师讲有点失望。文老师的文章(《真正的土地市场才能改变分类比例的扭曲》)我几乎都看,说得可能有些不礼貌,我觉得进步不大,一直是拿着中级微观经济学的那套理论形成的政策建议来讲。产权私有很关键、私有以后市场化交易或者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些话放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来讲振聋发聩,放在今天讲都是共识。而且我们和政府官员私下接触,他们甚至讲得比我们还透彻。所以,我想现在最关键的其实不是告诉他们私有化很关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起决定性作用,而是需要进一步思考,这套逻辑为什么一直不能彻底落地。

我最近12年一直在研究医改。我逐渐形成一个认识,我们过去讲产权非常重要,一直强调私有化是关键,但医院这类机构,国际上通常都是非营利机构占主体。非营利机构有一个明确特征:产权是无主的,既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私人。对于这些非营利机构,治理机制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制度安排。由此延伸到土地,文老师说土地是一个生产要素,这没有问题。如果再往下深化,土地这种生产要素,我个人至少认为的确和其他可移动的生产要素有差异。我想说的是,土地制度中产权是关键,能自由交易是关键,它后面的治理机制也是关键。

第一,借用香港的例子,我觉得我们在纠结所有权时,也要看到所有权实际落地的机制和治理机制也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第二,按照文老师讲的这套逻辑,农村土地私有,自由流动,自由交易,似乎适合大江南北,但是中国北方农民和南方农民有很大的差异。因为地理条件不一样,导致思想观念不一样。黄宗智讲华北农民和江南农民的那两本书,很典型地展现了这两个地方的治理机制是不一样的。在治理机制差异很大的前提下,不是简单的土地私有、自由流转就能带来一个很好的效果,结论其实不像文老师讲的那么简单。

我个人是推崇产权明晰和市场化的,但是医疗这样的行业的确具有社会属性,治理机制可能比产权还要复杂。由此延伸到土地方面,我觉得也有类似的特征。

关于赵教授的观点,以前在群里和他有过争论,我觉得赵教授是典型的国内现在一类学者的思维模式——事后根据结果倒推原因,但推出的原因不是真实的原因,尽管逻辑上可以自洽。为什么我们形成这样的土地政策?是因为这样的土地财政融资融得比较好。放到30年前,哪个伟大的学者或者伟大的决策者想出了这种融资模式?没有。是建国以后的国有土地制度让政府通过出卖土地,很容易就融到资金,然后出现了土地财政。

我前几年写文章,经常说的一句话是,政府经常把管制的结果当成管制的理由。政府准入管得很严,结果奉公守法的拿不到执照,所以好大夫办不了医院。莆田系不拿执照,就遍地开花办医院了,因为短期化预期,所以导致短期化行为,坑蒙拐骗很多。然后政府说如果不严格管制,怎么能行呢?完全是把自己管制的后果说成了自己管制的理由。赵教授的问题也在这里。

(作者朱恒鹏,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

文贯中回应

朱教授认为我这20年讨论的东西始终没有进步,更令人意外的是,似乎今天讲的东西早已是共识。对他的这种判断,我想先回应一下,以我来看,没有进步的是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

我在 《抵达刘易斯拐点的中国道路及其社会后果》一文中指出,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土地的获得基于人头而不是效率,成员没有退出机制。农地所有权在农户这一生产的基本单位之间不可交易,造成农村留下老弱病残妇和留守儿童,农业全面丧失比较优势,同时进城的农民工又不愿放弃自己承包地,使现代农场难以成长。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农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所以,我呼吁土地制度改革,不仅涉及城市郊区的土地,还涉及纯农区以及城市用地。之所以谈了20年,是因为老问题依然存在。

朱教授举发达国家出现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说明私有、公有甚至无主都可以。我不明白其中的逻辑。我今天涉及的确实是经济学最基本层次上的一个概念,在这个层次上,和土地要素这个概念对等的概念只有资本和劳动,而不是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的医疗。土地和医疗是完全不同层次和不同性质的概念,两者对经济的影响是完全不对等的。

据本人在美国几十年的生活和工作经验,那里是有公立或慈善性的医院,但日常生活中民众首先打交道的是无处不在的私人诊所,它们都直接以营利为目的。离开普遍存在的私人诊所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犹如在汪洋大海的私有制中,找到了几个公有制或国有制的例子,以此暗示它们代表的治理结构已经比所有权,特别是私有权更为重要,十分有误导性。

朱教授并没有针对我的五点具体建议做实质性的点评。除非朱教授能证明,在现有的土地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下,我们能够达到土地的正确的分类比例,不然,为何不应该继续提倡所有制的研究?我知道朱教授在其他场合并不反对私有,但是在这次点评时对所有制问题所发出的意见却是有误导性的。

在国外讨论产权的文献中,由于私有制是作为前提存在的,就像空气普遍存在,不再需要强调其重要性,学者着重研究的是土地私有的缺点及改进之道。看了这类文献,如果以为人家在否定土地私有,那就大错特错了。在中国不但土地私有这个概念不被允许出现在正式的讨论中,在现实中,也没有一寸土地可以合法私有。所以,在允许土地私有的体制下发展出来的各种所有制治理结构,在土地私有不被允许的体制下能否通过自发演化而再现,即使出现了,是否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会不会随时被风吹雨打去,是值得学者思考和警惕的。

正因为此,我20多年来,呼吁的是要允许土地合法私有。这里之所以用允许两个字,是防止有人认为我要搞强制性的私有。恰恰相反,我反对强制性的集体所有,也反对强制性的私有。我主张将是否私有或集体所有留给农民自己去解决。如果回避农民的所有权而去谈产权治理结构,对农民来说,没有实质意义。对民族来说,是误导性的,因为这和允许土地私有的地方所演化出来的公有制或无营利性的所有制是两码事。人家有退出机制,中国没有。

(本专题内容来自“产权安排与要素流转——农村改革与城市化”研讨会。此研讨会由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主办,会议主持者为50人论坛秘书长刘喜元。文章系由各位嘉宾发言内容整理而成,并经本人审定,内容刊发时有删节,所有文章均不代表50人论坛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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