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无底价拍卖需做出说明

作者:张恒 2017-09-19 15:58  

国土部9月18日正式推出《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上述试行规则进行7大方面的修订,新的规则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恒

在距离2011年出台《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6年后,国土部9月18日正式推出《矿业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上述试行规则进行7大方面的修订,新的规则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表示,《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行,五年的有效期过后,按照国务院有关推进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等的要求,推出本规则。《规则》首先是调整了文件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

无底价竞拍、挂牌需做说明

经济观察网注意到,此次修订后的《规则》体例和条数仍与原文保持一致,共有8章46条。概括起来主要分为5个部分。

总则部分规定了制定规则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交易权限和形式,以及办理交易委托的要求;交易程序规定了交易机构发布公告、接受报名申请、取得交易资格的程序和要求,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全流程操作要求及交易平台中止、终止和恢复的要求等。

在交易形式和流程方面,《规则》明确提出,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在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方面,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易平台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处理争议的原则性规定和为交易的矿业权建档要求等。

国务院在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决定取消“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明确提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虽然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是矿业权交易的主要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因此,《规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仍是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局)。

七方面修订内容

经济观察网记者梳理发现,具体而言,本次《规则》主要包括7个方面。

《规则》一是调整了试行规则的适用范围,由规范非油气矿业权交易调整为规范非油气和油气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交易调整为参照执行。二是做好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将矿业权竞争出让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用“矿业权交易平台”的概念替换了“矿业权交易机构”。

在可操作性方面,新规明确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启动保证金退还工作;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操作要求;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等这些方面增加了可操作性。

国土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规则》强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如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由矿业权交易机构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等等。

此外,新规强化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公开,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进行公示的要求;增加了各省(区、市)可参照细化制定本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

新规还与相关规定、文件进行了衔接,如与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评估等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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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经济观察报记者

大环保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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