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城管撤梯事件“比例原则”不能忘

作者:二号少女 2018-02-13 13:47

我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指执法不能超越人伦底线。

(图片来源:全景视角)

经济观察报 二号少女/文 “城管撤梯”事件引起普遍关注。1月23日,郑州航空港区一个文印店的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楼顶安装广告,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将广告牌拆除,并将施工现场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带走。

随后,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事执法人员被免职、停职处理,同时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死亡工人欧湘斌家属获赔123万。

这桩发生在腊月里的意外事故,被网友称为“城管撤梯”事件。事发时,死者欧湘斌已经买了回老家过年的火车票。这个31岁的“剩男”,正准备过年回家相亲。他的老板,也是他的铁哥们刘勤,打算再开一家新店,让他做店长。

一切都在1月23日傍晚画上句号。城管抽梯案,瞬间引爆舆论,引发了民众对郑州城管的巨大质疑。

无论城管要怎样处罚,能不能等工人们干完活再说?能不能等他们的脚安全踩到地面上再说?即使是站在普通人的视角来看,城管的执法,也缺乏基本的人情味。

我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指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执法不能超越人伦底线。

其实,为防止执法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行政法要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遵循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是指执法者在采取各种执法措施时,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最小的措施。

比例原则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被社会广泛接受。

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923年在同书第三版中认为,“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滥用职权行为”。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F·Fleiner)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行使权力的限度。

对执法者来说,遵循比例原则,本该是常识。然而,将梯子拿走的城管,显然是将比例原则抛之脑后了。虽然后来当地执法局的负责人对记者称,当时执法人员已经尽了告知义务,告诉死者存在其他途径下楼,但这也不能为城管的行为免责。

这些年来,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导致死亡的事件不胜枚举。说几桩最著名的,比如湖南临武城管当街打死瓜农案,以及沈阳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如今,又添了郑州“城管抽梯”事件。无论是哪一方的人员死亡,都是既不必要也令人悲痛的。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却屡屡掉进执法的旋涡,成为新闻事件的主角,背后的权力任性值得警惕。

很多去过香港的人疑惑,香港也是商铺林立,小贩众多,为何香港的城市管理就能能够一团和气,却没有“兵戎相见”?前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副局长梁卓伟曾说,“小贩事务队人员(相当于我们的城管)会先警告、后执法,并只会在口头警告无效后才会采取检控行动。”而对于年迈或残障的小贩,梁卓伟还特别强调,小贩事务队人员会视乎现场情况,合理地行使权力。

也就是说,香港的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人情,合理地使用了比例原则。可郑州的城管却不能考虑到天寒地冻、高空作业危险,一怒之下将梯子撤走了。

很多人可能听过湾仔码头老板臧健和的故事。当年,刚刚离异的臧健和,带着两个女儿艰难度日,靠在湾仔码头卖水饺生活。有一次,她的水饺车被警察扣了,孩子苦苦哀求警察,警察的眼圈红了,让他们做生意去。

香港“城管”的执法,不过是法度中有温度,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权力,避免了权力在执法过程中造成伤害。城市管理,是一门大学问,说到底,就是不能任性而为。

郑州城管撤梯案,对全国城市管理者来说,无疑也是一个沉重的教训,本案带来的反思,不该随着123万赔偿的结束而终结,怎样才能让执法既符合法度又不失温度,考验着地方主官的执政智慧,也是依法治国的试金石。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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