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部门指路国企混改试点 针对九方面改革焦点问题开“药方”

作者:王雅洁 2018-09-18 19:56  

《意见》对国有资产定价机制、职工劳动关系、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员工持股、集团公司混改、试点联动、财税支持、工资总额、军工审查程序等九方面内容提出意见。

(图片来源:全景图片)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王雅洁 9月18日,一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8部门在内参与的《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开。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该份《意见》对国有资产定价机制、职工劳动关系、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员工持股、集团公司混改、试点联动、财税支持、工资总额、军工审查程序等九方面内容提出意见。

《意见》表示,试点推进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为使试点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监管层要求,下一步必须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以国有资产定价机制为例,科学准确地对国有资产进行定价,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

目前,国有非上市公司交易相关定价制度办法需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细化评估方式、强化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强化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评估交易的国有资产,建立免责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

在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看来,该份《意见》针对混改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具体举措。

周丽莎认为,目前,董事会选聘经理层、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职权尚待落实。针对该项问题,《意见》此次提出要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各项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加强各项试点联动。

在劳动薪酬问题上,周丽莎认为,企业内部劳动用工制度,工资总额控制制度等有待进一步改革;缺乏适应市场化机制的股权激励政策。

针对该项问题,《意见》开出的“药方”是,为建立健全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相适应的市场化薪酬机制、有效发挥薪酬激励效用,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要比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周丽莎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目前,解决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困难依旧较大。如厂办大集体职工身份转变支付补偿金问题;离退休职工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生活补助支付问题;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贴问题等,欠缺明确的扶持政策,制约了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进程,使得国有企业不敢改、民间投资主体不敢进。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当依法继续履行,可按有关规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为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对于员工持股,监管层要求,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立足增量、不动存量、同股同价、现金入股、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等原则,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下一步,试点企业数量不受《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的数量限制。

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有效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加强规范引导。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此次《意见》也提出要求。

《意见》认为,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既符合中央要求和改革方向,也是实现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途径。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中央企业申请改革试点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开展试点,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由谁持有等现实问题的可行路径。积极支持各地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事实上,2018年以来,按照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的要求,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上的混改得以持续推进。

国资委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企业实现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在产权层面的混合。

从重点领域混改试点情况看,国资委和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的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推进。前两批试点企业持续推进实施方案落地,近期中航工业、中国黄金、中粮集团所属试点企业分别完成引入战略投资者、股份制改制、重组上市工作。第三批试点企业的混改实施方案也陆续获批。

同时,多途径混改亦在有序展开。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引资项目均要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公平参与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权利。

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1-7月,中央企业及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利用股票市场实施增发、资产重组18项,融资618.78亿元,注入资产476.39亿元;利用产权市场开展转让部分股权、增资扩股项目100项,引入社会资本319.3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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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洁经济观察报部门主任

大国资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国企国资等领域。擅长于深度分析报道、调查报道、以及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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