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保监局率先规范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强化风控要求及属地原则

作者:胡艳明 2019-01-10 21:06  

文件主要着重在要求严格风控和杜绝不合规的互联网助贷。

(图片来源:全景图片)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有消息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银保监局”)于2019年1月对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浙银保监便函〔2019〕9号)。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杭州银行业人士处确认已收到政策文件,此文件对规范行业是好事情。1月10日下午,记者就此函内容向浙江银保监局发去采访函,银保监局方面回应称,明日会给予一个公开统一的答复。

杭州当地一家银行机构风控人士对记者解释称,该文件主要着重在要求严格风控和杜绝不合规的助贷。联合贷款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联合中的一方放弃风控,把资金放给非持牌机构,或者说只出资金不负责风控,这样是不允许的。该文件防范的是此类现象。

文件要求,第一,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

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文件要求,第二,立足当地不跨区域。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另外,该人士称,监管对当地城商行、农商行等机构要求“资金不能出省”,规范的是在本地持牌的问题,比如城商行不在本地开展业务,首先要在当地监管申请牌照,监管批复之后才能设立。他举例说,深圳有家银行在当地设置了分行,但是开展业务的团队是一个事业部,这家银行因此受到了当地银保监局的处罚,因为监管要求名义和实质要相符。

文件要求“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有市场人士认为,这对民营银行业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比如民营银行目前还是“一行一店”模式,没有网点。

上述银行风控人士解释称,当时规定,互联网银行开展业务的时候,可以在全国各地服务,但是不能开网点。如果民营银行在一个地区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须与当地的城商行或者其他银行合作。如果想在本地发行互联网产品,首先要在当地的监管进行备案,完成备案之后,再在当地做业务是符合规定的。

“主要打击的还是不合规的助贷业务,举例来说,比如有家助贷公司在当地做业务,但找到资金方很有可能是不在当地的,这相当于资金出省,我个人认为主要打击的是这种现象。”上述银行风控人士指出。

最后,文件要求上述机构要规范合作、稳健发展。

一是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

二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三是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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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艳明经济观察报记者

金融机构新闻部记者
主要关注上市公司、证券、银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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