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共享出行企业不得挪用用户押金 用户一旦申退应于当日基于原路退还

作者:钱玉娟 2019-03-19 21:36  

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钱玉娟 基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共享单车ofo、分时租赁途歌押金难退等从商业蔓延至社会化的问题事件增多,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统称”《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

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办法》涉及的范围包括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在上述《办法》中提及,交通运输新业态的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交通运输部强调,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同时,运营企业还要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的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一旦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办法》指出,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针对用户押金的比例问题,《办法》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另外,《办法》强调,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而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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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玉娟经济观察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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