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 Tech:“鲶鱼”还是“鲨鱼”

作者:陈永伟 2019-04-30 20:49

BigTech进入金融市场是一个新的现象,可能会带来很多新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用新思路、新办法去应对,而不应该试图将问题强行放入到旧有的框架中去解决。

(图片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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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圈的不速之客

金融圈是一个充斥着热门词汇的地方,只要你几天不关心业界动态,就会被各种新出现的“高大上”名词搞得一团雾水。继前一阵的“Fintech”、“Techfin”之后,“BigTech”正在成为金融圈最受关注的新词。

BigTech是什么?顾名思义,它就是“大型科技企业”的简称。最早使用这一名词的是新闻媒体。在最早的一些报道中,部分西方媒体曾把谷歌、亚马逊、脸书和苹果合称为“BigFourTech”(四大科技企业)。后来,一些报道在这四家公司的基础上加入了微软,将它们并称为“BigFiveTech”(五大科技企业)。再后来,人们干脆把“Big”和“Tech”之间的量词去掉,用BigTech来泛指那些拥有庞大用户、具有广泛业务的科技企业,包括中国的BAT在内的一大批企业也都被划入了这一行列。

本来,金融圈就是金融企业的事情,科技企业并没有什么戏份,但在近几年,情况却发生了变化。BigTech开始应用自身在原有业务上积攒的优势,大举进军金融业。以我们最为熟悉的支付领域为例:过去,我们出门买东西都要带钱包,钱包里要装上现金或信用卡;而现在,这些都不需要了,一个手机就搞定了,因为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手段已经完全满足了我们的支付需求。支付还只是BigTech庞大金融版图的一小部分,在支付的基础上,它们还将自己的力量触及到了金融的各个领域。贷款、理财、保险……这些传统上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现在的BigTech都有涉及。除此之外,BigTech还开始探索一些传统金融没有触及的业务,例如脸书等企业已经开始研究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电子货币。

值得一提的是,BigTech不仅将业务深入了金融的各个领域,其实力还不可小觑。在金融上有一个名词,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Impor-tantFinancialInstitution),用来指那些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每一年,国际金融监督和咨询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都会公布一个“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目录。在2018年公布的最新目录中,共列出了全球范围内的29家金融机构。在这些机构中,市值最高的是JP摩根,现在它的市值是3700多亿美元。这个市值看似很大,但与正在进军金融业的BigTech相比,它就相形见绌了。根据汤森路透的统计,目前全球已有亚马逊、谷歌、苹果、脸书、阿里巴巴、腾讯这六家涉足金融业务的BigTech在市值上凌驾于JP摩根之上。尽管市值本身只是一个参考指标,但它在某种意义上昭示了企业的竞争力。由此可见,如果这些BigTech全力在金融市场上一搏,那么它们可能爆发出的力量应该不会比那些传统的金融机构小。

为什么BigTech进军金融成为了一股潮流?这股潮流究竟给金融行业、消费者和整个国民经济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对于金融市场上的这些新参与者,又应该采用怎样的方法加以引导和规范?这些都是值得颇为深思的问题。

Big Tech为什么做金融

总体上看,BigTech进入金融行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心”到“有意”的过程。

最早涉足金融行业的BigTech,其目标其实并不是为了从金融行业获益,而是利用金融工具来为其原有的业务服务,以完成其本身业务的闭环。以支付宝为例,当这款产品于2003年作为淘宝的一款内置程序被推出时,恐怕连马云也不敢想象,若干年后,它会发展成为一款国民级的金融应用。当时,支付宝承载的使命很简单,就是要为交易过程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任问题。随着淘宝的迅速成长,支付宝的交易额也迅速增大,其内部沉淀的资金也急速膨胀。然而,由于当时的阿里巴巴还没有进军金融行业的构思,并没有花费心思将这些变现,因此这些巨大的支付流量和巨额的沉淀资本也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直到2013年,蚂蚁金服成立,并推出余额宝等产品之后,阿里巴巴才开始比较认真地面对金融业务。

与早期的实践项目相比,现在的BigTech们则具有更强的目的性。它们积极经营金融业务,更多地是想利用在本身业务上的优势获取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尽管这些企业通常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经验,但与传统的金融企业相比,它们却有很多其他优势——有技术、有客户积累、有良好的应用场景,只要把这些优势用好,在金融行业取得优势其实并没有那么困难。
以腾讯在金融上的崛起为例。尽管腾讯涉足金融业务很早,在2005年就推出了财付通,但在很长时间内,财付通也只是为其主要业务服务的,并不是腾讯的战略重心。在蚂蚁金服横空出世后,腾讯才认识到了金融领域的巨大机会,于是开始向这个领域大举进军。当时,腾讯手里的牌并不好。且不说其在金融业务上的经验远不如传统金融行业,即使在科技企业当中,它也落在了阿里巴巴后面。然而令人出乎意料的是,仅仅依靠微信的庞大用户量,通过2015年春节的一场“红包大战”,腾讯就一举抢下了移动支付市场的半壁江山。随后,一个庞大的腾讯金融体系也就随之建立起来。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BigTech之所以进入金融,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需要”,并且“能够”。可以预见,由于这两个原因,BigTech对金融的涉足还将越来越深。

金融市场上的新垄断者?

BigTech进入金融行业,为金融行业带来了很多正面的影响。对于消费者来讲,它拓宽了金融服务的范围,让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获取变得更为便利了。而对于市场来说,它更像鲶鱼,搅动了传统金融市场的一池春水。在BigTech的压力之下,传统金融市场也不得不进一步改善服务,推进转型,这些对于提升金融行业的效率都是大有裨益的。

但与此同时,BigTech也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问题。在这些潜在问题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可能的垄断。很多人认为,进入金融业的BigTech就像进入养鱼场的鲨鱼,不断地吞噬了原有金融机构的市场,从而成为了金融市场上的新垄断者。

应当承认,这些忧虑是不无道理的。首先,从结构上看,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BigTech所涉足的金融领域往往有更高的市场集中度,其中的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也通常更高。以移动支付市场为例:目前移动支付市场已经形成了双雄并立的局面。根据艾瑞资讯的数据,在2018年第四季度,支付宝在这个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为53.78%,腾讯金融所占的份额为38.87%,两大巨头合在一起,已经占据了整个市场九成以上的份额,其它所有企业加在一起所占的份额也不到一成。显然,与传统金融统治的领域相比,这个领域的市场集中度实在是太高了!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占据了巨大市场份额的BigTech似乎正在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达到限制竞争、剥削消费者的目的。在近期的一系列会议上,已经有不少学者对BigTech在金融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表示了忧虑。我总结了一下这些学者的观点,发现他们提到的“滥用”问题大致上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用交叉补贴来争夺市场。仍然以支付市场为例,传统上,我们用信用卡进行支付,是要给银行提供的服务付钱的。但现在用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手段进行支付,不光不用支付这笔费用,甚至还能得到返利。当然,BigTech们并不会自己白白掏钱,在很多时候,它们将这笔费用转嫁到了收款方,这样一来,收款方采用移动支付收款的成本就要比采用信用卡等手段更高。一些专家认为,这种交叉补贴是在付款端使用“掠夺性定价”(PredatoryPricing),而在收款端收取垄断高价,因此是一种干扰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乱象”。

二是搭售行为。现在,很多BigTech推出的金融都设计了综合的应用入口。以支付宝为例,我们不仅可以用支付宝来付款,还可以在支付宝上缴纳水电费、购买飞机票,甚至进行投资理财……很多金融功能可以同时实现。一些专家认为,这样的综合设计其实就是一种搭售行为。在他们看来,这种搭售行为一方面对相应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产生了排挤,从而让它们在竞争中遭受了损害,另一方面则诱导了消费者过度金融消费,因此是损害了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的。

三是对数据的滥用。凭借其强大的技术实力,BigTech们可以对接受它们金融服务的客户的信息和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记录,并将它们形成数据。不少专家认为,这可能会带来很多风险。在业务上,BigTech们可以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价格歧视;与此同时,它们还可能将这些数据用在很多其他与业务无关的地方,从而造成对客户隐私的侵犯。

很多“垄断”其实只是误解

不可否认,以上提到的所有问题在现实中都是存在的。不过,如果仅凭借这些就认定BigTech已经垄断了这些领域、损害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就未必正确了。

BigTech在商业模式上和传统的金融机构有着很多的不同,不少所谓的“怪相”、“乱象”其实只是这些商业模式的体现,未必会真的会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恰恰相反,在很多时候,它们其实是会促进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的。

先说高集中的市场结构问题。BigTech会带来金融市场的高集中,本质上是由其多边平台的属性决定的。几乎所有的BigTech都是平台型的企业,在很多市场上有业务活动,金融业务通常只是其诸多业务中的一部分。实践当中,BigTech往往可以通过将多种业务协同来实现正向的反馈。在网络外部性的助推之下,这种正向的反馈可以帮助它们迅速拓展规模、获取市场份额。例如,支付宝的扩张就是和淘宝的成长相辅相成的。淘宝越发展,对支付宝的使用需求就越大,导致了支付宝的客户增加;而支付宝用户的增加,则反过来让淘宝的支付渠道更为可靠,从而也让淘宝得以更好地成长。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反馈效应,所以BigTech在金融市场上的扩展相当之快。而相比之下,传统金融机构由于没有具体使用场景的支持,也就较难在短时间内获得高份额。

需要指出的是,高集中度未必就一定是不好的。诚然,高集中度可能会引发传统意义上的垄断问题,但与此同时,高集中度也意味着市场的高整合,意味着规模效益。举例来说,在支付市场上,如果有几百种支付方式,那么这个市场很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各种支付方式之间如何兼容、如何转换就可能是大问题。而当这个市场上只剩下少数几家竞争者时,类似的问题就要小很多,这时市场的效率也会更高。另外,当多归属(multi-homing)很容易实现时,高集中度本身更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尽管在支付市场上,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已经各自占领了半壁江山,但它们真的可以成为垄断者,可以高枕无忧、躺着收钱吗?显然不能!因为如果支付宝要对服务收费,我们几乎可以无成本地切换到使用微信,反之亦然。由于有了这种多归属的约束,所以即使BigTech们已经获得了高市场份额,但依然很难在市场上拥有足够的市场力量。事实上,在表面上高集中的支付市场上,竞争依然十分激烈。否则,为什么支付宝和微信还在不遗余力地对这一市场进行补贴呢?

再看所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尽管依据传统的经济学逻辑,BigTech的很多行为确实有“滥用”之嫌,但如果我们对这些行为细细分析,就会发现它们其实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不少学者认为“交叉补贴”是一种“乱象”,甚至在央行的一些文件中,也将这一现象列为了需要重视的现象。但其实对于平台企业来讲,交叉补贴是一种很寻常的竞争策略。由于平台同时面临着多个市场,因此价格结构的调整就会给它们带来“非中性”的效应。通过调整价格架构,在价格弹性较大的市场降价,对价格弹性较小的市场提价,它们可以做大整个市场,而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市场上的用户也可能同时获益。在移动支付的例子中,付款方显然是获益的,因为他们不仅获得了更广的支付渠道,还能在支付过程中获得补贴。那么收款方呢?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是获益的。因为尽管每笔收款需要付出的成本可能要高一些,但支付的便捷可能让他们的收款总额增加了。如果非要说谁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损失,那只可能是信用卡等传统的支付方式。但这难道不正是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吗?

也有学者认为搭售是一个大问题。但只要我们熟悉产业经济学的文献,就会知道搭售其实更多是一个中性词。诺贝尔奖得主梯若尔在一篇论文中指出的,在处理搭售问题时,我们都应该问三个问题:它是否妨碍了竞争?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福利?是否应该对其进行法律救济?这里,我们完全可以套用梯若尔的观点来分析。BigTech推出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究竟有没有妨碍竞争,有没有损害消费者福利?我想,对应的答案都应该是否定的。正好相反,BigTech推出的这些服务,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的服务盲点,不仅做大了市场,还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及性。这些都是促进竞争、改善消费者福利的。事实上,在BigTech的促进之下,很多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将原本彼此分割的服务进行打通,从而实现服务的综合化。由此可见,“搭售”不仅不是坏事,而且还被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先进经验加以借鉴了。

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某些BigTech在提供综合服务中,还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问题。例如对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例如收益状况、平台承担的责任等)介绍不清,有时还存在着诱导投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规范。不过,如果因为这些问题来否认综合服务的提供,可能就有因噎废食之嫌了。

至于数据的“滥用”问题,则更应该辩证地来加以看待。在数字经济时代,搜集、利用大数据来辅助商业决策,已经成为了一种通行的做法,对此当然不应予以否定。当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数据的产权。有观点认为,BigTech直接获取个人的金融交易数据,并将其用于分析,是侵犯了个人的数据产权。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个人在获取金融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行为数据应该由谁获得,现在还没有定论,各方争议很大。不过,如果从效率的角度看,允许BigTech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获得数据的使用权,由它们来应用数据,显然是更能够提升市场的整体效率的。

当然,在实践当中,BigTech可能会应用数据来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从而剥夺其消费者剩余。不过,仅仅用风险就否定了数据应用并不合适。在更多的时候,数据是被用来为消费者提供更为精准的服务,被用来辅助和简化交易流程,这些都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以信贷市场为例,过去消费者们想要获得贷款是相当不容易的,往往需要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才行。而现在,由于大数据的存在,很多BigTech都可以在没有抵押的前提下给消费者提供贷款。显然,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贷款流程,也提升了金融可及性,这些无疑都是消费者乐于见到的。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尽管BigTech进入金融市场后,整个市场的集中度更高了,但这并不意味着BigTech就垄断了市场,就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而很多被认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实也并不会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

用新思路监管金融市场上的Big Tech
    

对金融市场而言,BigTech是一个新角色。关于应当如何对待这个新角色,目前的争议很大。有部分学者认为,BigTech能在金融市场上迅速崛起,主要是基于监管套利。例如,传统的银行被要求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而BigTech则没有类似的要求。在这些学者看来,为了防止BigTech的监管套利,就必须对其出台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诚然,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BigTech在部分金融领域面临的约束确实比较少,但完全将它们归因为监管套利,并呼吁按照针对待传统金融机构的方式,对它们给予更严的监管却并不合适。

以资本充足率为例,不少金融机构都对这个指标比较头疼,但为什么监管机构一定要设立这个指标呢?原因就在于防控可能的金融风险,以保证风险发生时,金融机构有一定的抵御能力。但在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其实是和风险防控能力相关的。风险越大,为抵御风险所需要的资本充足率就应该越高;风险越小,要求的资本充足率也就应该更低。从这个角度看,当我们看到BigTech没有对应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就呼吁应当参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标准,给它们也提出相应标准,就恐怕是不恰当的了。至少,我们也应该评估一下BigTech的业务在金融风险上的大小,然后再按照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标准。

总而言之,BigTech进入金融市场是一个新的现象,这个新现象可能会带来很多新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用新思路、新办法去应对,而不应该试图将问题强行放入到旧有的框架中去解决。应该看到,从总体上讲,BigTech的到来是有利于提升金融效率的。它们在创新了服务的同时,也扮演了“鲶鱼”的角色,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难免有优胜劣汰,难免有BigTech挤占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当理性看待,而不应该错将应该保护的“鲶鱼”当成了应当消灭的“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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