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法征求意见 集体住房纳入征收范围

作者:杜涛 2019-07-18 19:57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鹏祖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朱鹏祖告诉记者,土地随着周边公共服务的完善,交易的过程中对增值的收益征税,就是土地增值税。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财政部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转移房地产,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现在对对于个人房屋转让是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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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经济观察报部门主任

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金融、审计、环保、PPP、大工业等相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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