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网络危险视频不能再监管真空

作者:刘昌松 2019-09-13 14:13

网络危险视频的监管,至今似未明确纳入网络安全的监管范围,不利于从源头减少网络危险视频对青少年生命健康的威胁,这才是最可怕的。

经济观察报 刘昌松/文 网络危险视频因青少年模仿造成严重后果,又添新案例。近日两名花季少女因模仿网络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据媒体报道,山东枣庄14岁女孩哲哲和12岁女孩小雨,模仿网络视频用易拉罐制作爆米花,导致严重烧伤,其中哲哲因感染过重,住院14天后不幸离世,小雨尚在医院接受治疗。受伤女孩家人称模仿的是网红视频博主“办公室小野”的视频,并且希望其能承担法律责任。“办公室小野”9月10日发布长文声明,两个小女孩模仿的并非自己的视频,但愿意给受害人提供一切力所能及的帮助,并且对账号内容进行整改。

网民大多关注网红视频博主和网络平台在该案中应否担责以及担多大责,这当然具有现实意义。但我更关注的是,网络危险视频的监管,至今似未明确纳入网络安全的监管范围,不利于从源头减少网络危险视频对青少年生命健康的威胁,这才是最可怕的。

本文先谈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划分。本案中两女孩一死一伤的损害后果,是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义务与视频博主、网络平台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孩子父母的监护义务贯穿孩子自出生到成年的全过程,是一种法定的、全方位的、无条件的职责,这种义务不能转嫁给任何人,本案中两孩子父母未履行好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义务,造成两孩子类似于“玩火自焚”的损害后果,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相关视频博主和网络平台的义务主要是应有足够的风险提示,这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故发生的原因里起次要作用,对损害后果只承担次要责任。若孩子的父母无法证明损害后果是模仿“办公室小野”的视频所致,恐怕得自己承担全部后果了。

至于视频博主和网络平台的责任分担,得看法律给他们设定的义务。视频博主应履行风险提醒义务,这是显然的;而依有关规定,网络平台对危险视频也有先行审查义务,这就使得网络平台与博主有不相上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了。因此,一旦发生危险事故,两者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媒体关注后,“办公室小野”很快删除了自己的视频,并声称两孩子模仿的不是自家视频。这几乎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很难期待其他视频博主不是这种反应。这一情节特别提醒孩子家长,类似事故发生后,孩子的家长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通过警方保存相关视频并将孩子第一时间的陈述制作成笔录,这是后续维权的关键。否则,视频证据难以再取得,言词证据由于经过时间长,容易受到“污染”,难以被法院采信。

这类事件发生,也不能过多地责备孩子,因为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对未知领域存在天然的好奇,又有极强的动手欲望,相当基数的青少年患有“网络模仿症”;过多责备家长也没有意义,因为很多农村父母没有能力教育孩子预防网络危险的危害。因此,我把更多希望寄托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上。

中国的《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已生效实施,网络安全已有法可依,但该法过于原则和概括。例如该法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但到底哪些产品和服务属于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范畴,像本案中缺乏警示的易拉罐制作爆米花的视频算不算,即缺乏具体规范。

现在该事件在媒体上已经热闹了好几天,还只见“办公室小野”在自查自纠,未而见任何部门上门检查,本身就极不正常,这与监管部门界定不明有直接关系。因此,期待国家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将危险视频产品纳入网络安全适用范围,尽快消除其“无政府状态”,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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