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如何用好监事会?

作者:张银平 2019-09-16 17:45

通常,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权力及相应的职责,并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及承担的职责,对公司的董事会以及管理层运营的公司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

张银平/文 监事会是监事发挥其功能的法定公司组织,是公司管理和经营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法定常设机构。通常,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权力及相应的职责,并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及承担的职责,对公司的董事会以及管理层运营的公司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

监事会构成及特征

监督、监察制度源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各个国家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称谓也各不相同,有的称为“监事会”,如中国,有的称为“监察委员会”,如日本。当公司的监督机构仅有一人构成时(如日本),就叫“会计监察人”或“监察人”。但无论何种称谓,监事会本质上都是受聘于公司的股东会而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法定机构。

监事会通常有3个基本特征: 第一,是公司的法定机构。不过,日本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采取监事的独任制,而股份公司采取集体制;法国法律则规定公司既可以采取独任制,也可采取集体制。第二,随着现代公司的大发展,对公司的监督权力逐渐让渡给专门的监督机构或监督个体,至此,公司中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制确立起来。第三,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与董事会并行,监事会同样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董事会及其他机构的影响,共同向股东负责。而德国的监事会与众不同,对董事会则有领导权。

另外,监事会能否有效实施监督至少需要满足3个条件:1.独立性。监事会拥有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干扰而独立行使监督活动的权利。2.平等性。在监事会内部,每一位监事都具有平等的监督权利,所有监事对公司财务报表、业务经营活动记录均有平等的无差异的监督权。3,全面性。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重点则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还要有事前、事中的监督。因此,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具有独立性是他的显著特征。而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等实际控制人不得兼任监事。通常监事是由股东的代表出任,也可以从外部聘请,即外聘监事,也可从职工中选拔,即职工监事等等。

另外,各国监事会的职权,也就是说公司监督机构所具有的权力在各个国家有很大的差异。在日本,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作监察报告和决定检查方针、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方法以及其他有关监事职务执行事项。

谁能成为公司的监督者

在现实的公司制度中,由于各国法律传统的不同,不同国家公司的监督机构设置存在很大差异。一些国家如德国等欧洲国家设置了处于最高地位的监事会;在日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等就设置专门与董事会有平等地位的监事会;而在英、美等国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但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专司监督职能的委员会。

有学者曾系统地研究了公司的监督者,认为由谁来监督管理者是公司治理中最重大的问题之一,那么,谁是适合作为监督者呢?他们提出了3个标准,即是否有最多信息、是否与公司的经营具有密切性和是否具有独立性。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公司的大股东、大债权人、独立董事、管理层自身,以及社会中的其他利益和相关者都能成为合适的监督者。

一是大股东作为监督者。在一些国家的公司,由于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等方法来收集与监督管理者有关的信息,相对而言拥有比较多的信息,所以大股东最适合作为监督者;大股东与公司经营有密切联系形成了共同体,他们十分关注自己的利益,这种密切性与监督的积极性成正比

二是大债权人作为监督者。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另一重要出资人和股东一样关注其出资和收益,但与股东不同,他们首先关心的是公司预期价值下跌的风险,同时也关心公司的清算价值。

三是独立董事作为监督者。独立董事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在于监督管理层。由于公司所聘的独立董事多数是其他大公司的高管或社会名流,而这些人普通看重自己的社会声誉。他们一旦担当公司独立董事,出于自身声誉的考虑会尽可能地实施监督的职责。目前的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在声誉等其他因素的作用下,的确能够当起公司监督的角色。

四是专职监事作为监督者。在设有专职监事的模式中,股东选聘监督检查的专业人士出任公司的专职监事,承担着监督检查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管理层所有成员是否违规的重要职责。

四是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监督者。

五是公司外部的诸多监督者。如证券监督机构、媒体、职业证券分析人士和专业研究人员等等。

公司的监督机构

现代公司治理中为什么需要监督和监督机构。学术界很早就有所关注,迄今为止形成以下3类不同的学说。

一是企业本质说。将企业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契约是离不开监督的,监督问题是企业的内生性要求。

二是委托一代理说。从委托一代理的角度出发,指出公司是一个标准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代理人有着与委托人不同的利益诉求,为了使其尽可能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化解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权益的最大化,委托人必须得实施监督。

三是财务信息复杂说。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要想了解管理层经营的情况,只能依据企业的各种财务信息,然而,公司的财务信息日益复杂,而且,作为代理人的管理层总会采取一些手段提供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或伺机进行财务造假,为了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通过设置特定机构对管理层编制的财务信息实施搜集、甄别的监督就十分必要。

不同监督体制比较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大致行成了3种公司监督体制,即以美英为代表的在董事会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以德国为代表的公司设置双层董事会,在监事会之下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以日本和中国为代表的混合监督体制,即设立与董事会平行的监事会,中国的公司甚至即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又单独设立监事会。

1.设立审计委员会

由此,我们通过观察和比较看到,由于外部监督体系比较健全,英美等国公司治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公司董事会内部设立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能,而不专门设立监事会。1978年,纽约股票交易所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确保董事会所使用的财务信息以及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是真实可靠的。美国1999年联合指派一个蓝带委员会,对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效力提出了10项建议,其中的核心内容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由董事会从独立董事中选任,并且在其成员应不少于3人,法定人数是2人,且应具有金融方面的知识,或者在其被任命后一段合理期间内获得金融知识,并有足够的时间投入董事会工作。在英国,前250位上市公司中,约有2/3的设立审计委员会。

一般而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集中于以下5个方面。

一是选聘外部审计师。挑选、评价和替换外部审计师,监控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二是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和其他报告;三是监督内部审计;四是处理有关投诉;五是向股东定期报告。

但是,学术界对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承担公司监督任务这一制度的评价是褒贬不一。持肯定的观点认为,审计委员会制度具有如下优势:提高外部审计员与董事会的交流;可以最优利用有限的监督资源;提高董事会的金融和会计知识;能够更好地准备董事会会议;提高外部审计员的独立性;增加董事会获得信息的途径;促使董事会更多地关注提高监督质量。但是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审计委员由于是兼职且偏重于事后监督,因而难免出现“发现问题才过问”的被动监督。另外,审计委员会制度解决了董事会监督董事个体以及下属机构和管理层的监督问题,但却无法实现董事会对自身的监督,股东会能够对董事会实施有效监督吗?这个问题暴露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一制度缺陷是否与近年来美国公司屡屡爆出丑闻有直接关系,无疑是值得探讨的重大问题。

2.董事会之上的监督委员会

真正的监事会起源于1602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的检查人制度。经过400多年的发展,公司监事会制度得到了不断改革和完善,早已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机制。随着涉及公司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越来越细致和复杂,各种代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监事会的功能也因此得到不断强化,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和显著。

德国公司设置双层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要求,董事会和监事会是两个职能不同的机构,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

德国公司监事的特征表现为监事会是公司的控制实体。德国公司监事会除行使董事会的一些职能外,也行使一部分股东会的职能,监事会是公司的控制实体,人员一般由9—22名成员组成,这比英美公司的董事会规模要大,而比日本公司的董事会要小。

另外,监事会具备5种功能。一是认定企业经营的结果和判定成果质量的“回顾功能”;二是针对不确定性的预见性的,预防性的“预见功能”;三是对最高行政管理机构的选择、领导、评价、平衡和撤销;四是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业务的分配和业务的规范;五是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等。

但是自从20世纪60年代起,许多学者指出,德国监事会成员权限过广,不但不利于有效监督,反而容易滋生腐败,脱离股东和职工,甚至会与董事会成员一起勾结危害公司利益。

监视会职责及职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在中国,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主要有3种途径:一是由股东会选举;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会选举;三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从而形成3种监事类型: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中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具有(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具体来说,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另外,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新时期机构改革的需要。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这是基于什么考虑?专家认为,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最重要的理由是从过去的旧块块里划出来,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是新时期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需要,是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国资改革的重要内容。

监事会不再设立了,但是功能并没有撤消,而是转移到审计署。下一步监事功能可以“由虚变实”,权力范围更广泛,制度更加规范合理,管理也更加到位。换句话说,是由原来一定程度的内审,向外审转变,由单位审计向国家审计转变。

总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下放给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增加,如何充分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并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增强监事会的职能作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长期的重要话题。

(作者系经济学者,经济观察报宏观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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