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永青:税收征管向自主申报、事后管理趋势发展,纳税人该如何应对?

作者:杜涛 2019-10-22 12:57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税务总局下发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提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国际税收管理向事后管理的方向上迈进了一步。从国家全面部署“放管服”以来,税收征管越来越向事先自主申报、事后管理的方向。这也是先进税收管理的重要表现。

《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扣缴义务人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指定扣缴义务人。

明确了扣缴义务的责任,也就是扣缴义务人是按照纳税人填报的表来扣缴,扣缴责任仅限于合理的履行手续。背后重要的后续管理的安排,哪些资料备查,税务机关如何进行判断和调整。

《办法》中提出,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叶永青告诉记者,更重要的是,《办法》的出台,表明了中国税收管理的趋势朝着自主申报、事后管理的趋势发展,我们预计,新的税收征管法将会为这种趋势 建立更加完善的系统,纳税人必须要完善自身的纳税意识和自身的税收权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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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经济观察报部门主任

财税与环保新闻部主任
长期关注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领域。主要关注财税、金融、审计、环保、PPP、大工业等相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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