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一体化浪潮下的学术变色龙现象

作者:黎敏 2020-09-26 19:17

极权体制下的个人道德责任是否要以某种个人判断力为前提?无判断力,则无抵御恶的能力?然而,又如何培养包括学术精英在内的各阶层人民的这种与政治有关的判断力呢?这实在是值得我们所有人深思的一个精神科学与政治哲学问题。

黎敏/文

 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成为总理,上台后就促成了两次重要立法,分别是“帝国总统保护民族与国家法”和“消除民族与国家危难法”(即《授权法》),根据这两部法律,暂时停止执行宪法中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七项条款,授权全国政府接管州政府,立法权、宪法修正权等重大权力从国会移交给内阁。这是两次明显违反魏玛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案,也是德国进入全面否定魏玛共和国议会民主制度的节点。不过,德国人当时并没想到这一任命的影响将以极快的速度和极大的强度溢出狭义的议会与政党政治领域,更不会想到国家即将成为纳粹的国家。一种以法律为工具推进的一体化运动迅速而全面地席卷包括学术界在内的德国全社会。

那么,纳粹掌权后德国大学法学院、德国法学会乃至整个德国学术界的真实状态到底如何?纳粹一体化浪潮下有哪些因素对德国法学家与知识分子构成致命诱惑或捕获?有哪些深层社会与历史原因使随波逐流、程式化地为极权体制服务成为德国知识分子普遍的生存选择?原本对纳粹心存不屑与反感的施米特到底是在怎样的心理与思想状态下开始主动积极附和纳粹帝国不法行为的?施米特为此在学术理论上做出了哪些适应性改变?这位精通魏玛宪法的法学家带着怎样一双眼睛,对那些在有良知的法律门外汉看来都显而易见的“不合法状态”视而不见,并且还为那种不合法状态精雕细琢出一套套合法化理论?这种“合法化体验”反映了这位法学家怎样的精神世界?

阅读德国学者吕特尔斯的《卡尔·施米特在第三帝国》一书,会刺激人进一步思考上述问题。与诸多同类书相比,该书的叙事有点纪录片式风格,它没有对施米特学术理论进行长篇大论式的深度条分缕析,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思想史研究。它更像是以施米特为主要典型的一部第三帝国知识分子简史。贯穿全书的研究进路概括而言有两个,一是勾勒纳粹一体化浪潮下德国知识分子的集体适应性图像,另一个是刻画这幅群体图像中非常突出的法学家代表施米特的学术、人格与生命政治历程。

作者在这两条线索间纵横交错的细节论述,让人不由自主地想到阿伦特提出的一系列道德哲学难题。这些难题深藏在纳粹极权独裁体制加诸于德国社会的政治与法律问题之中。最复杂的一点就是纳粹新政权的犯罪行为当时是以形式合法的方式闯入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的,对纳粹的反抗、不合作或沉默不仅在形式上是“不合法的”,而且逐渐成为可怕又危险的事情。在恐惧、自保、不愿错过历史列车的名利心等各种本能或动机的驱使下,绝大多数德国人变成了不同程度的懦夫:改头换面是那么轻而易举降临到各行各业及各种文化程度的很多公共人物和著名知识分子头上。对他们来说,此前的信念、毕生的友情均可以被摧毁、抛弃。

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当绝大多数人和周遭整个环境都对事态作出或服从或适应或沉默的选择时,“我”如何还可能分辨是非?“我”是否还有独立判断的责任?尤其是像施米特这样的精通法律的法学家“个体”是否更加不应以体制使然为由而免除道德责任?一个有关知识分子之现代性的实质问题随之而来:知识分子是否负有抵御极权体制抛出的名利诱惑的道德义务?该书对纳粹时期德国知识界情形的总体分析为人们思考上述问题提供了历史素材,具有深刻的知识社会学意义。

机会主义法学家施米特

《卡尔·施米特在第三帝国》一般性地描述了施米特在魏玛时期、纳粹时期和战后时期学术著述的变迁图景,但并没有对其思想与理论的内容展开体系的立体性的从而也可能是学究气十足的深度分析,而是聚焦施米特在1933年到1945年间的学术写作是如何有意识地、迅速地去回应附和希特勒政权的现实政治诉求。应该说,这个研究视角抓住了对洞察这位法学家的学术旨趣与人格欲望非常关键的事实。

最早显露施米特机会主义者倾向的激情创作就是授权法案颁布后仅仅一个星期内,施米特撰文为纳粹政权明显违反魏玛宪法精神、搁置基本权利的不法行为进行辩护,而这篇新文章的观点实际上与他之前对党派政治、对宪法修改中宪法固有界限的信念相左。不过,施米特具有很多德国法学家不具备的语言魔术师天分,在1933年后的施米特眼中,自己过去所学的经典法学概念似乎更像“精神器官的外形”。如今只需要秉持纳粹精神去填充它们的内容就好。

除了为授权法案背书,施米特在1933年大学清洗运动开始后的几周和数月内还完成了很多不同寻常的其他激情创作。这种激情持续到1936年末他在纳粹党内失势。本书通过梳理施米特著作与特定政治事件的共时性关系及其互动的实质内容,向读者说明了何以在以前并非纳粹主义者的法学教师群体中,施米特是对纳粹非常迅速地完全采取了现实主义态度的那一位。这种机会主义人格特质从其在纳粹时期激情创作的著述目录就可窥见一斑。

仅在纳粹政权起步的1933年,施米特就与时俱进创作了诸多附和性文章。2月发表的“总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对应德国实际上的确正在步入一种总体国家状态。5月发表反犹主义的“德国变革之良法”对应纳粹开始大规模反犹的现实状态,并在《法学周刊》和《德国法》上提出五个“法律实践的新指导原则”。创作“纳粹主义和法治国家”一文,提出“当今整个德国的法律必须全部并且仅仅服从于纳粹主义的精神。”年底出版《国家、运动、人民》,为第三帝国着手构建一个宏大的宪法框架,这个框架是根据1933年12月的《保证党国统一法》、以希特勒为轴心的宪法框架。从1934到1936年间,施米特持续地以著述和学术演讲的方式向纳粹当局表达了超乎寻常的忠诚。

但在他的很多同事、老朋友和久经考验的其他纳粹老党员眼里,施米特是不可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著述和表态几乎完全推翻了他不久之前的生活历史与学术立场。于是,世界观和学术立场的一种明显裂痕就横亘在施米特的学术生涯中。在他所有见风使舵式的立场转变中,最被人诟病的一个是他精神与行动上均深度卷入了纳粹反犹主义与种族主义革新运动。

精神上深度卷入主要是指,名义上是天主教倾向宪法学家的施米特在1934年后实际上与德国新教政治神学家阵营实现了理论合流。新教政治神学思潮为1933年后推动实施的德国法律与社会的“生物学化”提供了宗教思想源泉,助长了歌颂德意志民族优越和绝对化的意识,使德国基督教徒信仰运动被纳粹主义深度影响。施米特抓住了德国新教政治神学及其法律理论为反犹主义趋势推波助澜。

行动上深度卷入主要体现在他积极参与的三次学术与政治活动。1935年撰文支持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案》《帝国公民权法》和《血统保护法》。1936年初发表三篇文章论证纳粹“种族主义”和“政党优先”原则是德国的法律渊源;主持召集了拥护纳粹法律同盟者大会,指出抵抗犹太人是为了维护领袖的事业而斗争。

他的世界观和学术立场转变得太快,因而必然充满内在矛盾,这给纳粹高层和德国法学界中一些老法西斯主义者攻击施米特这位新法西斯主义者提供了充足的证据。1936年底纳粹机关报公开指责施米特虚伪和说谎,这标志着施米特仕途中断,在谋取国家法学领袖地位的抱负落空后,施米特转向了新的领域。对1939年到1945年间施米特学术活动转向的内容与动机的分析是本书最精彩的内容之一。作者委婉批评了施米特本人和施米特的一些门生故旧在战后的沉默与辩解,这种不经反思的状态体现了他内心消极的去纳粹化动机,这与之前他积极的纳粹化选择形成鲜明对照,有助于研究者了解在政治条件发生巨变时一位法学家可以如何无底线地切换自己的学术观点。

本书研究表明,鉴于1944年间纳粹独裁体制行将失败的信号很明显了,施米特又开始借助学术进行灵活的政治立场的调整。他试图和纳粹保持距离。但是,本书作者断然否定了一些支持崇拜施米特的研究者认为这个演讲应该被看作施米特公开表达反对纳粹主义制证据的观点。

如果将战后被关押期间施米特写的《从囹圄中获救》一文和本书的论述结合起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与其说施米特是拉着萨维尼这面大旗表达反纳粹主义立场,不如说施米特是在努力运用他独特的阐述能力掩盖或者合法化他在纳粹时期的角色。所谓“我作为教师和学者定位在两个法学领域——国际法和宪法法。这两个学科都属于公法。这两个领域的工作具有最强烈的传媒性,涉及内政和外交范围的问题,因而直接面对政治危险。这两个学科的法学家避不开这种危险,哪怕他在纯实定主义的涅槃之中隐迹遁形,他充其量也只能减轻危险,这就是:他要么落脚在带有历史的和哲学的保护色的生僻的边缘领域,要么他将提出保留和进行掩饰的技巧发展到极致。”

这段通透无比的自述也生动地揭示了1848年以来而不只是1933年以来德国公法学术与德国政治体制之间的复杂关系:无论在俾斯麦帝制时期还是纳粹帝国时期,政治都掌握着对德国公法学术生杀予夺的支配力。1848年后一个德国公法学家的典型处境就是:他的学术工作必然深受政治环境制约,“这种环境的好坏、顺逆、成败,也影响到这位学者和教师,并决定着他的个人命运。”

战后独白式的自述显示施米特的确是将自己看作纳粹主义法制革新的牺牲品,而不是参与者和决策者。他在狱中问自己,“如果一个当权者都成为残暴的执掌法律的人,法学家都能有何作为?”对此,本书作者用了一个比喻很好地质疑性地回应施米特的这种自我辩护。作者指出纳粹期间的激情著述和激情表态显示“在走向新的国家时,施米特不仅仅希望参加合唱,而且想为这首歌定一个音调。”

在我的理解中,如果细心品读施米特战后的自述和通信文字,也许人们不应对他抱有这样的期待——因为在施米特精神世界里,“我是谁”“人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深不可测。1945年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斯普兰格直言不讳地说施米特是一位富有卓见、但个性和秉性叫人看不透的人。施米特虽然认为这个评价包含严厉的谴责,但他富有深意地承认了“我的秉性大概是叫人看不透的、至少是防守性的”,“即便在防守时,我也是弱者”。

纵观本书和其他施米特研究著述,可知施米特对纳粹政权的确不只是消极服从,而是积极支持,阿伦特有力地分析指出了这里面存在的重要差异,从一定意义上讲,本书为阿伦特理论添加了另一个具体的历史注解,只是主要人物原型由纳粹公仆艾希曼变为了纳粹法学家施米特。

德国知识分子的群体适应性倾向

本书虽然聚焦施米特身上的学术变色龙现象,却没有孤立地看待“施米特现象”,而是将这位法学家在纳粹体制下的个体图像放置在当时德国知识分子的群体图像中进行从点到面的延展性观察。这种延展性观察让读者清晰地看到,在纳粹一体化浪潮强势来袭这个时代处境下,不只有施米特与海德格尔这样著名的法学家与哲学家向掌权后的纳粹表达政治忠诚,而是——这根本就是德国知识分子的群体现象。

这是比单单解读刻画施米特思想肖像更具一般性和普遍性意义的重要问题。以施米特为切入点将一个整体现象牵出来,将之“学术问题化”并展开相应的解释与分析,指出“施米特现象”的超个体、超阶层的意义,展示体制改变后那些有才智的知识精英的危害性与蛊惑力,对我国学界研究纳粹帝国知识分子史与法学史均具有参考价值。

这个研究首先指出的一个现象是极权政治体制下学术界的脆弱。1933年后德国众多学科的学术史发生始料未及的转折。一向将政治无涉和回避政治问题视为学术客观与独立之标准的德国学界众多著名学者开始热心地、急急忙忙地进行与现实政治有关的科研著述活动。德国各个学科和专业的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都纷纷向独裁者递上效忠信,进行宣传和创作。在科学界,科学家们提出所谓雅利安物理学、雅利安数学等创新范畴,指出德国物理学数学等都应尽快摆脱犹太人的自由主义烟雾。在法学界,法学教师对纳粹民族-种族革命热情高涨。法学家们给纳粹领袖独裁体制冠以各种冠冕堂皇的头衔:总体国家、德意志领袖国家等等不一而足,即使民法领域也有拉伦次、维亚克尔这些学者参与纳粹的“改造私法”运动。理论家基于纳粹意识形态对法律进行新的解释、司法界在司法实践中适应纳粹思想,法律界人士与大学里那些纳粹后备军一起客观上为摧毁魏玛共和国的建国基础发挥了作用。

第二个普遍现象是极权体制下大学的脆弱。在纳粹着手控制和清洗德国的大学时,虽然也有德国大学出现过消极抵制,但整体上德国大学不仅显示出适应性与服从性,而且还不乏推波助澜者。由学生与教师共同组成的希特勒后备军的发展速度与规模超出希特勒本人的预期。1933年4月《职业公务员重建法》标志着纳粹对德国大学的整肃清洗运动拉开序幕,高压之下,所有人都被迫权衡得失。本书分析害怕自己销声匿迹、担心丢失工作机会是促使大学里的人们决定参与其中的两个因素,只是有人选择参与较小的恶事。那些被孤立的坚持不同意见的“沉默的螺旋”们则被迫小心翼翼地生活。出于各种动机,为纳粹党的政治革新与法律革新辩护的人不计其数,德国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无一例外全部自觉被诱惑,本书用“随波逐流式的生存”“程式化地为极权体制服务”描述德国学术界当时普遍的命运,令人难忘。

首先,随波逐流更容易实现自我保存,这是人趋利避害的天性使然。这类知识分子只是消极服从,但内心可能并没有丧失判断的能力,他们只是没有勇气去尽到更高标准的道德责任,这是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则是在随波逐流中还寻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他们不仅适应与服从,并且还积极为纳粹献计献策,以便增加在新政权学术等级结构中的发展机会,这类知识分子对纳粹体制的“合法化体验”不只是“服从”而是“支持”。1933年当选为弗莱堡大学校长的海德格尔就是这第二种弄潮儿,他向纳粹政府建言“必须对知识分子进行全面的新民族政治思想征服”;向弗莱堡全校师生宣布:接手校长职务后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为了纳粹主义国家的需要根本性地改变学术教育”。他与施米特交流建立纳粹主义国家的政治责任感,施米特回信表示自己也不想错过这个新的运动,两人在同一天登记成为纳粹党员。

贯穿本书的问题是:这类知识分子要不要为自己对纳粹表达的格外强烈的政治责任效忠承担责任?他们是否要承担纳粹同谋者的责任?读者看到本书第四章后或许会产生一种悲观情绪,因为作者告诉我们,“在全部的生活领域和知识领域遇到的这个问题”,一直到1990年代的德国,其实都是容易引起“愤怒”和“不自信”的负面问题。数十年来,年轻的法律学生在大学里几乎一点儿也没有听过第三帝国的法律史、司法史、法学史,有关的权威著作至今对这段历史能保持沉默。果真如此,能不悲观吗?毕竟德国还被认为是对极权政治进行了最彻底反思的国家。

个人判断与个人责任

在思考极权统治下个人的判断权利、判断能力与道德责任时,阿伦特提到过著名的“零件理论”。这个理论蕴含的道德哲学问题与本书的主题存在紧密的思想联系,但作者没有对此间思想性问题展开应有的分析,这是本书比较明显的一点不足。

零件理论用庞大的机器比喻一个社会的政治系统,用齿轮和轮子等零件指称那些被这个政治系统利用以便保障其顺利运行的无数个体。政治系统,仅举其要,主要包括那些由命令渠道构造的包括民政、警察、军队在内的庞大官僚机器。每一个零件,即每一个人,都是在不会改变整个系统的情况下可报废的,这是所有官僚机构、行政事务以及确切地说所有职能的一个前提假设。

依此零件理论逻辑,战后纽伦堡审判中的那些参与了纳粹政权的被告为自己所做的辩护就确实是对的,因为如果“我”没有做,这个机器中其他某个人也能而且也会这么做。根据这个零件理论,维持整个政治系统运转的无数人们的“个人责任”问题,就只是一个次要问题,甚至是一个假问题。因为无论如何在第三帝国中的确只有一个人能够自主作出决定,故而也只有这一个人在政治上是负全责的,那就是希特勒本人。其他从上到下所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人事实上就是一个零件。这些零件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时自然可以说:那不是作为一个人的我做的,我既没有意志也没有权力自己主动做什么事;我只是一个零件,可替换的零件,任何人在我的位置都会这样做的。

体制能使一个人变为一个零件,极权体制在这方面尤其突出。那么,极权体制中那些积极参与或消极服从了极权政治活动的个体是不是就能以自己是零件而将责任全部推给那个抽象的体制呢?阿伦特断然否认了这个观点。她指出零件理论只在狭义的实证政治科学角度下才是对的,因为在每一个官僚系统中,责任的转嫁的确就是现实惯例,官僚制度因而可以说是无名之人的统治,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它是最不人性最残酷的统治。但是,一旦将这个问题从实证的政治领域转入到法律与道德领域,零件理论及其之下的所有推论均统统无效。因为真正的法治政府下的法庭和道德的法庭要追问的是:你为何成为一个零件,或者,在那样一种情况下还继续做一个零件?

通过揭示零件理论的内在道德难题,阿伦特将极权体制下的“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问题和盘托出,其中三个命题直接与本文讨论的重点相关:第一,根本就不存在所谓集体罪责和集体清白,这些概念将被用于对少数真正应承担罪责的人的并非有意的粉饰,“哪里所有人都有罪,哪里就没有人有罪”,因此,罪责和清白只有在应用于个人时才有意义。第二,虽然极权体制的统治术可能会让所有人都以某种方式被牵进作为统一体的政权的所做所为之中,虽然恐怖的气息无所不在,但个人依旧有责任去“判断”不应参与那些被该极权政府合法化的罪行。“我们可能要与恶人共处但并不应把灵魂出卖给他们”。第三,道德原则作为明辨是非与善恶的知识,具有超越所有历史时代实证法之偶然性的意义并给予“判断”道德力量。

阿伦特坚持认为,尽管一般情况下不应存在也不会存在针对冷漠之罪的法律,也没有为判决它而设的法庭,尽管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绝不相同,但是由于法律与道德都预设了人具有判断的权能这一前提,所以它们相互之间有深刻的亲缘关系。阿伦特的意思非常明确,道德律的存在意味着,即使黑暗时代下,个人也不应以体制为借口而参与显失正义或者明显反常识的行为,更不应以体制为理由行恶——哪怕是小恶。

不能以体制为由免除对个人责任的思考,一是因为人不仅在法律意义上承担个人责任,同时还在道德意义上负有个人责任。人不能以那是合法化的体制”要求人们做的为由放弃消除个人责任。“可以使一个人免于遭受惩罚的合法借口未必能被道德正当化”,阿伦特认为捍卫内心的道德律对实证法律与实证政治的至高性对维持共同人性的完整至关重要。二是因为如果从纳粹极权政府的统治技术着眼,关于“小恶”的正当性论证,正是内化于恐怖和犯罪机器中的机制之一,因此,对小恶视而不见或麻不不仁,从一定程度上就是被纳粹极权机器内化进去。

本书转述了阿伦特1951年的一段评论,她的大意是:思想精英、艺术大师是被纳粹引诱去作恶,并且他们对整个统治机构没有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他们只是充当了非常不重要的角色,因此,对他们的评价应与对艾希曼等纳粹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公务人员有所不同。读者不禁会问是怎样一种力量让阿伦特在海德格尔加入纳粹党后依旧对他保持忠诚而忽略其愚蠢?答案大概是海德格尔的哲学与诗,是无数哲学与诗都说不清道不明的爱。阿伦特自始至终都将海德格尔视为是她深爱的德国文化的代表,他的哲学与诗令她着迷与崇拜不已。所有这些因素合在一起使得即使如拥有一颗卓越独立心灵的阿伦特也难免为情所困。

结合本书的研究,再看雅斯贝尔斯的言下之意,他似乎是说,两者卷入纳粹的根本动机与出发点不同。施米特作为精通宪法的法学家按理应比书斋里那些纯粹的德国哲学家更应也更能识别出纳粹反人权与法治的本质,但施米特却故意放弃了“判断”?海德格尔误以为纳粹与德国文化最优秀的东西并不冲突,而施米特却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的纯粹机会主义者?

如果雅斯贝尔斯的鉴定意见可以这样被理解的话,那么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极权体制下的个人道德责任是否要以某种个人判断力为前提?无判断力,则无抵御恶的能力?然而,又如何培养包括学术精英在内的各阶层人民的这种与政治有关的判断力呢?这实在是值得我们所有人深思的一个精神科学与政治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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