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 | 全国政协委员、中节能环保集团董事长宋鑫:建议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政策

作者:田进 2021-03-04 16:26

矿业权出让收益作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由于所有者权益理论不完善、评估方法运用欠妥及没有相关配套细则等问题,导致新旧制度无法平稳过渡,企业税负出现较大幅度增加。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田进 继2020年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暂缓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后,2021年,全国政协委员、中节能环保集团董事长宋鑫再度在提案中关注了矿产业权出让收益的话题。

矿业权出让收益作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由于所有者权益理论不完善、评估方法运用欠妥及没有相关配套细则等问题,导致新旧制度无法平稳过渡,企业税负出现较大幅度增加。

2017年,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此后,30个省(区、市)相继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

此后,黄金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税费负担随之加重。数据显示,黄金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远高于国际平均3.37%的水平;出让环节税费占比从改革前的5%,提高到改革后的53%,与美国、加拿大占比10%的国际惯例截然不同。

对此,宋鑫在提案中建议,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政策。一是出台调整政策后,将该政策与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扩界和整合等审批手续脱钩,为企业对抗疫情,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统筹考量矿产资源权益金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避免在税费计征测算时重复征收;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改革前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无需有偿处置的,不再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算法,在开采阶段依据矿产品销售收入以收益率为主的形式征收所有者权益,并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扣除企业自行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将黄金等高风险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并从国家层面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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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进经济观察报记者

大国资新闻部记者
关注宏观经济以及人社部相关产业政策。擅长细节深度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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