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医生“黑榜”:鼓励信息透明,但防滥用伤医

作者:梁嘉琳 2023-05-31 19:44

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行政处罚都是方法,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我完善才是目的。既然方法服从于目的,医疗机构就要在信息公开之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梁嘉琳/文 近日,在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多了一块“医德医风公示栏”,以电子屏滚动播放的形式,面向看病患者公布红榜或黑榜的上榜医生名单。该院院长赵海平表示,“红黑榜”信息收集渠道包括投诉热线、信件、网站、政务热线等。大部分“黑榜”都涉及医疗服务态度问题。

医生“红黑榜”引发了舆论撕裂。一些医生担忧该榜单将“医德医风”同患者满意度挂钩,主观性太强,少数患者可能以“恶意投诉”方式威胁医生。一些患者则认为对医生的过度医疗的行为终于有制约手段了。

其实,“红黑榜”在民间早已有之。早在2014年,一些家长就在网络社群分享《郑州各大医院儿科医生红黑榜》。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则将发布主体从个人转为医院官方。

从信息公开的视角看,阳光透明有助于促进患者“用脚投票”,实现医患权利均衡,这在发达国家早有先例。2015年,以匹兹堡大学医疗中心(UPMC)为首的7家美国医院就率先试水,除涉及个人隐私外,每位患者对每位医生的评价,都在医院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包括医生是否认真聆听、是否投入足够时间、是否尊重患者、解释是否明白易懂等。

然而,我国的医疗机构信息公开范围太窄,强制力不足。2022年,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跟患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指标包括:医疗服务与药品耗材的价格信息,医疗投诉途径与纠纷处理信息。其实,大部分患者希望公布的远不止这些,他们还希望能在不同医院/科室/医生之间“货比三家”,知道就医如何避免“踩坑”。

从这个意义上讲,“红黑榜”是一种尝试,但医生的担忧不无道理,比如,一些医生指定患者到院外药店购药,不一定是跟药店有利益输送,还可能是院内缺药情况下为患者另行购药提供指引。如果医生的善意帮助却收到恶意“差评”,医患之间就不再有真诚沟通、全力扶助。

对医生“黑榜”信息进行社会公示,虽然并没有给医生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诊疗权损失,但如果被患者通过各种途径面向社会传播,仍然会打击涉事医生的行业声誉,且长期留痕,其震慑力不亚于行政处罚。

因此,笔者认为,对“红黑榜”决不能儿戏。纵观发达国家已得到医生、患者双方公认的医师信息公开机制,往往非常注重科学设计:一是样本量较大,避免个体患者的主观偏向;二是交由第三方操作,完成采集分析数据、发布评定结果等工作,以确保公平性;三是证据导向,就事论事,不会夸大为“红”或贬低为“黑”,防止评价极端化,更不会将评价结果作为处罚的依据。

具体来说,就是要对各类投诉举报信息严格核实证据真实性、逻辑缜密性,既防止少数患者威胁勒索医生,又防止少数医生在职称职级晋升方面恶性竞争;鉴于“黑榜”很容易被拍照并发布到网上,对医生的社会声誉带来巨大、不可测、不可逆的影响,一定要在社会公示前留足时间,进行小范围内部通报,并保障被处罚人的申辩、投诉权利。

另外,还要明确责任归属,严格区分医生个人问题和制度性、机构性问题,绝不能让个体医生为医疗体制机制缺陷、医疗机构管理问题背锅,比如:在急诊科,医患沟通少、医师情绪急绝不是自身问题,而是医院没有配备足够的医疗辅助人员造成的,更进一步讲,是医疗服务价格、医院薪酬绩效等政策举措不到位导致急诊科医生流失造成的。

最后,笔者提醒,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行政处罚都是方法,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我完善才是目的。既然方法服从于目的,医疗机构就要在信息公开之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公示对医生的负面评价并非万能,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根据全球医疗界一般规律,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更适合在医疗共同体内部解决,更适合采取医院调查、同行评议、医师协会督导等机制,而非直接由行政部门介入,或者“一罚了之”“一示众了之”。滥用“黑榜”将导致本就非常紧张的优质医疗资源更加短缺,白白损失了辛苦培养的骨干医生;另一方面,国内外监管实践显示,为了避免被过度处罚,医生共同体内部通常采取相互包庇、湮灭证据等极端手段,甚至对本该救治的患者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而不积极救治,这都会带来突出的监管成本,进而造成公共福利损失。

(作者系价值医疗顾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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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琳经济观察报专栏作家

价值医疗、健康治理研究者,价值医疗顾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健康国策2050”学术平台总编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客座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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