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成立 进一步丰富市场化证券纠纷化解路径

2026-10-24 15:46

10月23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披露《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显示,广发证券会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所”)、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高裕弟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下称“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公告》显示,专项基金出资人为广发证券、立信所、高裕弟,设立出资规模为3.7亿元,存续期限为自专项基金成立之日起3个月。专项基金出资人已于公告刊登前将设立出资额3.7亿元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账户。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清越科技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遭受的投资损失。

相关专家认为,清越科技先行赔付方案采用实控人、保荐券商、审计机构多主体联合赔付的新模式,系科创板先行赔付实践中,实控人参与出资赔付的首例安排,充分展现了中介机构及实控人主动落实投资者保护的导向,进一步丰富市场化证券纠纷化解路径。

多主体联合赔付新模式

10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披露《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关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适格投资者特殊账户手工申报处理流程》,并刊载《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常见问题回答》(下称《常见问题回答》)。

《常见问题回答》提及,基金出资人对清越科技事件适格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一方面是为了积极维护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先行赔付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高效、快捷地解决投资者赔偿问题,能够避免投资者与诸多连带责任方通过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获得赔偿的繁琐程序,及时赔付投资者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积极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清越科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7号)认定的其他责任方如果不能及时承担起依法应当履行的赔偿责任,拖延甚至是推卸法定责任,将导致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很有可能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了解,清越科技为A股市场的第六单先行赔付案例。此前,已有万福生科(2013)、海联讯(2014)、欣泰电气(2017)、紫晶存储(2023)、广道数字(2025只2026)五单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施行后,依托《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法定规则,先后落地紫晶存储案、广道数字案先行赔付项目。相关中介机构通过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等方式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实现了投资者损失快速获赔、市场风险及时出清的多赢效果,为资本市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实践参考,两案分别于2024年、2026年入选证监会年度十大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赔付案是《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框架下又一单先行赔付实践。对比前期落地案例,清越科技案采用“中介机构+实控人”联合出资模式,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裕弟三方联合出资,系科创板先行赔付实践中,实控人参与出资赔付的首例安排。基金出资人主动筹备投资者赔偿事宜,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投资损失的做法,有利于高效、快捷地解决清越科技事件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可以积极参与先行赔付程序直接获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专家表示,清越科技先行赔付方案探索形成实控人、保荐券商、审计机构多主体联合赔付新模式,依托市场化机制快速补偿受损投资者,降低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展现中介机构及实控人主动落实投资者保护的导向,进一步丰富市场化证券纠纷化解路径。

为促进和保障《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中国证监会起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并于2026年10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2026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制定发布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适用主体和实施程序等,促进依法、快捷、高效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述专家认为,从制度演进看,《指导意见》旨在把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可落地执行的程序规则,推动先行赔付高效化解纠纷进入常态化轨道。清越科技先行赔付方案遵循集约化解矛盾、公平对待投资者、便利投资者参与、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契合《指导意见》的制度导向。 

如何赔付

《公告》显示,投资者交易清越科技股票具备如下情形的,属于专项基金的赔付对象:在2022年12月9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含)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10月31日(含)仍持有清越科技股票(包括清越科技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2025年1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12日(含)之间卖出清越科技股票或在2025年12月12日(含)之前未卖出清越科技股票,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亏损的。

《公告》指出,特定投资者不属于此次赔付对象范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7号)认定的责任方和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及前述主体的关联人,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清越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清越科技股票,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清越科技员工持股平台、清越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

根据《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工作组关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对接受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赔付、同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的适格投资者,此次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将通过适格投资者查询赔付金额信息、适格投资者申报、适格投资者获得赔付资金三步实施。

《公告》指出,专项基金的赔付金额以适格投资者因清越科技事件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专项基金按照公式计算每一适格投资者的赔付金额,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以投资者买入清越科技股票时点所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不同阶段分别计算,并依法分别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赔付方案明确了此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的“三日一价”。实施日被确定为2022年12月9日,即公司首次披露《招股意向书》之日;揭露日为2025年11月1日,当日清越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基准日为2025年12月12日,是揭露日起清越科技股票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在基准价方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以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2日期间,清越科技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为6.87元/股,为清越科技事件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根据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的分红派息情况进行后复权计算,复权后基准价格为6.94元/股。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提及,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先行赔付,则表明其同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谅解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清越科技事件中的责任,并将对清越科技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不再向清越科技事件的责任方索赔。如果不接受赔付,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文/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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